斯里兰卡共和国宪法(英语译文,文本日期:2021年)
《斯里兰卡共和国宪法》现行版本于1978年9月7日生效,为斯里兰卡历史上第四部宪法,自颁布以来始终是该国的最高法律,后历经多次修改。该宪法废除了斯里兰卡沿袭多年的英国式议会制,借鉴法国、美国的制度模式改采总统制;同时规定,斯里兰卡包括议员在内的所有公职人员,必须宣誓反对分裂主义、维护国家统一。斯里兰卡议会实行一院制,由225名议员组成,议员任期6年。
斯里兰卡宪法目录:
>第一章:人民、国家和主权
>第二章:佛教
>第三章:基本权利
>第四章:语言
>第五章:公民权
>第六章:国家政策及基本职责的指导性原则
>第七章:共和国总统及宪法委员会
>第八章:内阁
>第九章:公共服务
>第十章:立法机构
>第十一章:立法程序及权力
>第十二章:宪法的修改
>第十三章:全民公投
>第十四章:特许权力和选举
>第十五章:司法
>第十六章:最高法院
>第十七章:财政条款
>第十八章:公共安全
>第十九章:国会行政委员会
>第二十章:一般条款
>第二十一章:过渡性条款
>第二十二章:解释
>第二十三章:宪法条款的废除
>第二十四章:宪法的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