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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军转发〔2002〕5号

    为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切实做好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管理机构与职责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依户口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县(市、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党的组织生活及日常服务性工作,实行社区管理,由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负责。

    (二)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各地可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职能增加情况和实际任务需要,适当调整、增加事业编制,配备人员,以确保工作任务的落实。

    (三)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服务工作的主要职责:

    1、在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规定,制定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配套政策和管理服务办法。

    2、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确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定向,负责编制、下达安置计划,审核档案,发出报到通知。

    3、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工作;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和其他经费的综合、预(决、结)算申报、审核工作。

    4、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住房、医疗、社会保障、职称评定、档案管理等政策协调工作,并提供咨询服务。

    5、指导和协助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工作,组织择业登记,采取向用人单位推荐、发布人才信息、纳入人才市场登记等多种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6、对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服务工作和退役金的发放等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市(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服务工作的主要职责:

    1、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的汇总、申报、调整与分拨等工作。

    2、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障单位缴费以及按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经费预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安排经费与分拨。

    3、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接转。

    4、负责全市(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培训规划和组织实施。

    5、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跨县(市、区)迁移的审批。

    6、指导各县(市、区)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五)县(市、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服务工作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辖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的统计、申报与服务等工作。

    2、负责本辖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障单位缴费以及按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预算、调整与申报等管理服务工作。

    3、负责办理本辖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接转与代缴。

    4、负责本辖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管理。

    5、负责组织本辖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进入就业市场择业。

    6、负责办理本辖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及迁移的相关手续。

    7、协助办理本辖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协调有关部门承办随迁家属、子女入户、入学等事宜。

    8、指导街道、乡镇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

    (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就业期间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常住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其主要职责:

    1、组织辖区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时事政治,及时掌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2、为县(市、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部门代理本辖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服务工作。

    3、指导、协助本辖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并及时掌握其工作变动情况。

    4、负责本辖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二、计划编制与接收安置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中发〔2001〕3号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确定的安置原则下达。

    (二)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地点,须严格按照中发〔2001〕3 号文件及我省规定的接收条件予以安置。

    (三)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计划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移交办法接收,安置计划下达后向各市(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

    (四)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报到通知,由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发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市(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并持市(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到县(市、区)接收地安置。

    (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需随调随迁家属、子女的,持部队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经审核,符合安置条件的,由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与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

    三、待遇与保障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计算及调整按中发〔2001〕3号和〔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转业时月退役金不得超过当年湖南驻军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的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比照公务员工资统一发放办法,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各市、州接收人数及退役金总额划拨到省建设银行,由该行按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安置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按月支付给个人。有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统一发放的运作程序、增资减资手续、会计核算等办法另文规定。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停发按中发〔2001〕3号和〔2001〕国转联8号文件规定执行。由市(州)安置管理服务部门报经省军转、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办理停发手续,在本人档案中注明停发的原因和时间,并通知安置地管理服务部门和开户银行。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末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用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性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的住房公积金按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由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部门在每月发放退役金时通过指定银行按规定费率代扣缴纳;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由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部门按规定费率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结转并入其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符合规定条件享受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及按公务员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州)财政解决。属省直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按属地管理原则管理,其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险(不含个人缴费部分)等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每年根据具体情况,按实际需补贴的金额安排预算。

    (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聘用后,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并享受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待遇,其缴费年限和医疗待遇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

    四、培训与就业

    (一)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坚持“政府协助、自主择业”的原则。

    (二)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按照“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进行。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或委托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部门统一负责提供就业培训信息、制定就业培训计划、落实就业培训,院校或承训单位、划拨培训经费。

    (四)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情况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及时组织受训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面提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竞争能力。

    (五)为了广开就业门路,建立择业登记制度。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每年必须到县(市、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以利交换人才供求信息;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必须及时到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部门登记。如不履行登记手续,发生退役金和其他经费重复发放、冒领的,除如数追回外,并视情节追究其个人责任。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录用、聘用后需要办理档案转移的,管理服务部门必须为其建立档案副本。

    (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安置地政府应在政策上给予扶持,由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服务部门出具证明,金融、工商、税务、城管等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核发营业执照,在经营场所上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七)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街道、乡镇应及时向县(市、区)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服务部门报告,由县(市、区)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服务部门按规定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并从去世后下月起停发退役金。

    五、组织生活与党员教育

    (一)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和《党的基层组织法》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应编入所在街道、乡镇的党组织,并由其进行管理。

    (二)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时事政治,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三)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要定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按时缴纳党费,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要积极参加街道、乡镇组织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争取在自主择业从事社会主义建设的各项工作中,为党和人民再立新功。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解决。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市(州)结合实际制定。

    六、本意见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二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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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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