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军转干
【导读】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也是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关于建立宜昌市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均衡分配和考核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县市区委组织部,县市区编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和中省在宜有关单位: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也是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为不断提高我市的军转安置工作质量,圆满完成今后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任务,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军转安置政策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决定建立宜昌市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均衡分配和考核机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军转安置任务均衡分配机制

  1、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省在宜单位)都要积极承担军转干部安置任务。党政领导机关要带头完成安置任务。

  2、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保证重点、总体平衡的原则,综合考虑各单位人员编制、人员结构、领导职数、岗位需求等,合理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3、从2014年起,每三年为一个安置周期,对周期内的军转安置工作进行总体部署、计划统筹和考核。

  (1)各县市区承担政策流向为当地的军转干部安置任务。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其人员总编制数和空编缺编情况分配安置任务,每周期内每个单位原则上要承担一次以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中省在宜单位应全面完成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2)由于工作职能的原因,对人员年龄、性别等有一定条件限制的单位,在有合适安置对象的年份承担安置任务。

  (3)单位部分岗位有专业资格要求的,其空编的专业岗位,对应接收具有相应资格的军转干部;空编的其他非专业岗位,不得以专业资格设限。

  (4)编制满员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接收军转干部的,经编制管理部门同意,报市政府军转安置工作小组批准,可以安排军转干部安置计划。

  4、每周期开始第一年,各单位要统筹分析编制、自然减员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等情况,对本单位三年内拟接收军转干部的时间、人数预先做出计划安排,并报市编办、市军转办备案(因编制满员等因素,预计周期内不具备接收军转干部条件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每年5月份以前,有空编的单位应主动向市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申报当年接收军转干部的计划。

  5、军队编制体制调整和裁减员额期间,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军转干部安置任务较重时,适当加大有关单位安置军转干部的任务。

  6、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和驻宜部队军官随军家属的,视同完成相应数量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二、实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目标考核管理机制

  1、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将军转安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范畴。考核分值按市目标管理办公室核定值计算。

  2、各县市区负责按时、按政策要求完成本地的军转干部安置任务。

  (1)拒绝接收应接收的军转干部的,限期改正,并扣除军转安置目标管理分值的100%。

  (2)安置结果不符合军转安置政策规定的,扣除军转安置目标管理分值的100%。经督办后按政策重新调整安置的,扣除军转安置目标管理分值的50%。

  (3)军转干部、部队组织、上级军转部门连续两年以上均认为当地军转干部安置质量差的,扣除军转安置目标管理分值的50%。

  质量差的情形包括:

  ①连续两年以上将所有军转干部分配到边远和经济条件差的乡镇或基层;

  ②军转干部分配进机关的比例连续两年以上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80%;

  ③团职干部安排中职务不落实,二等功以上功臣模范、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转干部未按政策照顾安置的;

  ④安置进度缓慢,影响全省全市军转干部报到通知按时发出的。

  3、市直单位(含中省在宜单位)安置军转干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根据不同情况扣减目标管理分值:

  (1)单位人员编制空缺(不含因班子成员未配备到位出现的编制空缺),但单位不主动申报接收军转干部安置计划的,扣除军转安置目标管理分值的50%。连续三年不申报的,在第三年扣除军转安置目标管理分值的100%。

  (2)未经军转安置部门同意,也无其他政策依据,单位自行增加限制接收军转干部条件和方式的,扣除军转安置目标管理分值的100%。

  (3)单位自行改变军转干部安置计划,将军转干部安置到计划外的本系统其他单位的,扣除军转安置目标管理分值的100%。

  (4)纳入目标管理范围的中省在宜单位将本级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下放到县市和夷陵区工作的,扣除军转安置目标管理分值的100%。

  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财政拨款二级单位接收安置军转干部任务,原则上分别计算,不相互抵减。机关和二级单位相加后编制人数总量少于30人的,可合并计算考核。

  各县市区当年无安置对象的,不扣分;市直单位当年有安置计划,但非单位自身原因造成计划未落实的,不扣分。

  三、认真抓好有关工作的落实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我市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均衡分配和考核机制,明确工作责任,抓好工作落实。对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军转干部的部门和单位,经协调督办无效的,参照省政府军转安置工作小组、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严肃军转安置工作纪律的通知》进行处理,包括暂停其文明单位评选,暂停其人员用编、调动、招录、工资套改、评先表彰等, 必要时,报请市委、市政府督办。

  宜昌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中共宜昌市委组织部

  宜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1月14日



(责任编辑: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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