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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军转安置:军转干接收安置工作指南

  一、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


  [2001]3 号)文件。


  二、接收安置条件:


  (一)安置原则:


  1、军转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省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


  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转干部,其配偶取得其他城市户口,或副省级城市户口满2 年的,可以到配偶常


  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转干部,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未婚军转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4、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转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父母


  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5、军转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


  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 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6、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


  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


  7、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8、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转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


  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转干部,


  也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二)安置去向: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重点是经济建设第一线。


  (三)安置办法:实行指令性计划分配和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三、提报材料:


  转业干部本人档案、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军队转业干部考核情况登记表、军转干部立功受奖的


  证明材料、转业干部落户所需的家属户籍证明、结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依据省下达的接收安置计划和名单、接收军转干部档案并负责审查。


  2、组织军队转业干部进行报到前培训


  3、制定和下达接收安置分配计划。


  4、组织召开军队和接收单位有关会议。


  5、召开全市安置工作会议。


  6、根据分配意见,与接收单位交接档案。


  7、发出报到通知;


  8、组织报到;


  9、组织军转干部进行上岗前培训


  10、核定并上报自主择业转业军官退役金,确保按时发放;


  11、会同有关部门,妥善解决其医疗保障等问题,并协助其办理好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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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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